一、标的企业简况 | ||
基本 | 标的名称 | 海瑞克S-597盾构机(型号EPB-Φ6390)及附件 |
挂牌价格 | 3281.98 万元 | |
标的描述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海瑞克S-597盾构机(型号EPB-Φ6390)及附件 | ||||
挂牌价格 | 3281.98万元 | |||||
设备资产 | 账面价值 | 28774249.68元 | 评估值 | 32819800.00元 | ||
主要设备名称 | 海瑞克S-597盾构机(型号EPB-Φ6390)及附件 | |||||
现状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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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揭示 |
2、盾构机维修场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铜井镇景明大街与广济路交叉口徐工集团凯宫重工有限公司,联系人:徐昊斌,电话:13773127751;徐晓峰,电话:18681104302。 3、拆除后的标的可能涉及大件运输,受让方须充分考虑运输环节中的各种要求及风险; 4、本次转让的标的可能涉及拆除,意向受让方须充分考虑整个拆除过程中的各种政策处理、许可、协调、风险及所需的一切费用。 |
转让方 | 名 称 |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住 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和路516号杭州地铁大楼T2楼 | ||||
法定代表人 | 邵剑明 | ||||
联系人情况 | 姓 名 | 闻娴 | 联系电话 | 86000886 | |
传 真 | 87239661 | 邮政编码 | 310017 | ||
联系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和路516号杭州地铁大楼T2楼809室 | ||||
转让方式 | 竞价 | ||||
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出资监管单位名称:杭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部决策文件:杭州地铁集团公司办公会议纪要〔2014〕18号、办公会议纪要〔2014〕30号 内部决策文件主要内容:18号文件:一是委托专业机构对海瑞克盾构机的价值进行评估;二是盾构机出让采用公开竞价方式;30号文件:原则同意财务部委托专业机构对S-597海瑞克盾构机价值的评估结果为3281.98万元,要求根据相关规范要求,抓紧做好公开出让工作。 | |||||
挂牌期限及其他事项 | 1、公告挂牌期:自2014年12月23日报刊公告日(即挂牌起始日)至2015年1月20日下午5时整止20个工作日,期间征集意向受让方并办理竞买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在2015年1月20日下午5时(竞买报名截止时间)前将保证金(500万元)打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向浙江产权交易所递交全部竞买报名材料: 日常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中心4号楼1803室 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逾期无效。浙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全部竞买报名材料及保证金500万元后,办理竞买报名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查询手续或竞买报名登记手续后可以申请查阅项目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若公告挂牌期之内,只有一家合格竞买人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1)《产权受让申请登记文件》; (2)如意向受让方为法人,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盖章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为自然人,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3)如采用委托授权代理的,则还须提交有效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4)对《电子网络竞价会资料》全部条款内容的书面确认意见; (5)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6)组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6、浙江产权交易所联系人:(0571)87297307/13989847251 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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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 | 律 师 事 务 所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 |||
评 估 事 务 所 |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 估 基 准 日 | 2014年4月30日 | |||
对受让方的要求 |
一、主要交易条件: 1、挂牌价格:3281.98 万元; 2、付款方式: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3、意向受让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 500万元 保证金至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受让成功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其应交交易手续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4、转让标的物品质以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转让标的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拆除、搬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拆除、分类、拆解、搬运、运输及垃圾清理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拆除过程所需的各种许可、政策处理、成本费用及风险。 6、受让方进入拆除现场前应成立安全保证体系,包括建立安全网络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触电、火灾、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和机械损伤等)。安全保证体系的实施方案应在进入拆除现场前交转让方存查。受让方应对拆除、运输、清理等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7、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一次性向转让方交纳安全施工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保证金。当发生因受让方责任造成转让方设备、人身、电网事故时,转让方有权按损失程度扣除安全施工保证金。当受让方完成标的物拆除移出并退场后15个工作日内,若未发生扣款事项时退还安全施工保证金,不计息。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1、受让方应为具有独立法人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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