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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拍卖的抵押房产

来源: 常州武进拍卖   发布时间: 2014-06-03 11:26:38 点击量:

    未签名的债务人
  赵丽和张尚香同为平阴县城居民。2009年12月,赵丽欲向张尚香借款20万元,张尚香同意借款,但又担心赵丽无法如期归还,就提议用赵丽居住的楼房作抵押。
  赵丽经与丈夫姜国商量,姜国同意用自住的楼房作抵押,并写了同意用楼房作抵押的证明材料。赵丽给张尚香写了借据:“今借张尚香20万元,保证一年内归还。借款人赵丽。”并注明了借款时间,但姜国未在借据上签名。随后,张尚香将20万元钱借给了赵丽。
  2010年12月,张尚香向赵丽催要借款,赵丽只答应偿还,却一直未还。后来张尚香得知赵丽将借来的20万又借给他人做生意赔了,无法偿还赵丽,所以等赵丽偿还也就没什么希望了。无奈之下,张尚香于2011年3月将赵丽和姜国起诉到平阴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立即归还所借20万元及利息。
  姜国在答辩中称,赵丽与姜国虽系夫妻关系,但姜国并未在借据上签名,张尚香也无法证实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张尚香要求姜国偿还借款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姜国没有在赵丽所写的借据上签名,但姜国与赵丽确系夫妻关系,并且姜国出具了同意用夫妻共有房产作借款抵押的证明,足以证明姜国与赵丽具有举债的合意,因此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姜国和赵丽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同年6月,法院依法判决赵丽和姜国共同偿还张尚香的20万元借款及利息。
  无法拍卖的抵押房产
  2011年9月,张尚香看赵丽夫妻实在没有还钱的意思,就向平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递交申请执行书的时候,张尚香同时请求法院对赵丽和姜国抵押的楼房进行评估和拍卖。
  然而,经过执行法官调查,赵丽夫妻仅有一套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赵丽夫妻据此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法院不得对其所住的楼房进行评估拍卖。
  “反正你法院也不能拍卖我的房产,我就是不还账又能把我怎么样?”尽管执行法官好话说尽,赵丽夫妻却总是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式来,执行案件没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2011年11月,姜国的癌症突然恶化,不久便与世长辞,张尚香仿佛看到了一丝希望。因为赵丽曾经说过,如果姜国死了,她就会搬到女儿家去住,然后卖掉房子还账。但是,赵丽反悔了。
  “限高令”缚住老赖
  赵丽所居住的楼房在平阴某小区内,属高档楼房,使用面积达120多平方米。姜国走了,赵丽自己居住在这样大的一个房子里,女儿担心母亲寂寞,经常以让赵丽看孩子为名接她去小住几天。
  这段时间内,张尚香不断地跟踪赵丽,赵丽一离开家,张尚香就跑到法院催促执行。
  张尚香和赵丽同时被传唤到法院,赵丽还是一副“事不关己”的样子。执行法官告诉赵丽,法律虽然规定必须给被执行人留下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但赵丽目前的房产已经远远超出其生活必需,属于受法律限制的高档消费。如果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法院将为其置换一套面积较小的房屋,并将现在居住的楼房进行拍卖。
  赵丽的女儿知道后,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表示愿意替母亲偿还债务,但是自己偿还能力有限,不可能一次性付清,请求执行法官与张尚香协商,制定还款协议。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张尚香同意分期付款。经过双方协商,最后达成了和解协议,张尚香还放弃了对利息的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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