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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拍卖案例分析

来源: 众拍网   发布时间: 2014-10-24 11:29:47 点击量: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汽车逐渐成为人们用来进行经营活动的主要工具,选择通过拍卖购买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选择。那么,以汽车拍卖作为案例进行分析,在目前的拍卖行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我们在这里选择一个比较典型的汽车拍卖案例,进行分析。
    事件:一个购车者与一辆黑色现代小型普通客车。2005年某公司举行的拍卖会上,某客户买下一辆黑色现代小型普通客车。该客户在付款以及办理手续后,发现拍卖所得物品为该公司某一职员委托拍卖,因此声称该公司违反"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从而诉诸法律。
    问题:某公司是否违反拍卖法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为了更好的分析本案例,我们首先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拍卖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委托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拍卖人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拍卖人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为相关企业法人的物品和财产。
    自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为自然人。
    企业法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以上国家法律条文,可以明确,拍卖法第十条规定含义为:拍卖人 (企业法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企业法人)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根据本定义,我们首先判断该客户的投诉是否成立?!
    我们必须首先分析该拍卖法条文规定的两条要素:
    1、拍卖人。
    2、拍卖人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一条要素的确定:依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企业法人的规定,可以断定本案例中的企业法人所指为“XXX拍卖公司”。因此,依照拍卖法规定,本案例中的拍卖人同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XXX拍卖公司"。而非该客户所认为的某公司职员张XX。
    第二条要素的确定:拍卖人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依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企业法人的规定以及《拍卖法》第十条规定,本案例中拍卖人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指"XXX拍卖公司"所有的物品和财产。根据第一要素,本案例中的拍卖人为“XXX拍卖公司”。应确定无疑。因此判断是否违反拍卖法第十条规定,焦点在于所拍卖的物品是否属于拍卖人。同样,有证据可以表明,该车辆在拍卖前为张xx个人所有。因此,该客户的投诉是站不住脚的。其次,拍卖公司的员工是否可以委托拍卖自己的财产和物品呢?我们进一步对本案例进行分析。
同样,我们必须确定拍卖公司的员工是否可以成为委托人的两条要素:
    1、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一条要素的确定:以上已经说明,有证据表明该车辆属张xx个人所有。     第二条要素的确定;张xX是否包含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范畴。那么焦点就在于张xx是否属于公民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拍卖公司的员工可以委托拍卖自己的财产和物品。
    关键还在于:首先,依照民法通则七十一条规定,某公司员工张XX为完全自然人,因此,张xx具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员工所在公司无权干涉。
    其次,依照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张xx作为完全自然人,具有向拍卖公司委托拍卖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和物品的权利。该权利为张xx的自然人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而张xx的委托行为发生时,张XX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委托拍卖公司拍卖个人财产或物品。因此该委托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至少可以得山两个结论:
    1、除拍卖人外,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自己的财产都有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
    2、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此案最终判决某拍卖公司胜诉,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鉴于此种情况,我认为:目前出现某些竞买人认为拍卖人理所当然为拍卖公司的拍卖师或者其他员工,从而引申出法律禁止拍卖公司的员工以自然人身份拍买个人财产,这种错误的认识,在于竞买人对于《拍卖法》以及《民法通则》了解过于浅薄;同时希望加大对《拍卖法》的宣传,强化广大市民的法律观念,使拍卖业真正在"公开、公平"的原则下健康发展,更加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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